4.2 现场勘察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的建筑经验; 
2 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勘察和试验等工作;
4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 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3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乎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
表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2 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 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4 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5 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
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 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
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1确定。
表4.2.4-1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3 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
4 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
5 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表 4.2.4-2 勘探点的深度(m)
勘探点的深度(m)
4.2.5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 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
3 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4 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
 
条文说明
4.2 现场勘察
4.2.1 地质环境对拟建工程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在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增加对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很有必要。例如,沉降尚未稳定的采空区,有毒、有害的废弃物等,在勘察期间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和探查清楚。
不良地质现象,包括泥石流、滑坡、崩塌、湿陷凹地、黄土溶洞、岸边冲刷、地下潜蚀等内容。地质环境,包括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地下水的水位上升、工业及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和存放、空气及水质的化学污染等内容。
4.2.2~4.2.3 对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问题,应查明其分布范围、成因类型及对工程的影响。
1 建设和环境是互相制约的,人类活动可以改造环境,但环境也制约工程建设,据瑞典国际开发署和联合国的调查,由于环境恶化,在原有的居住环境中,已无法生存而不得不迁移的“环境难民”,全球达2500万人之多。因此工程建设尚应考虑是否会形成新的地质环境问题。
2 原规范第6款中,勘探点的深度“宜为10~20m”,一般满足多层建(构)筑物的需要,随着建筑物向高、宽、大方向发展,本规范改为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
3 原规范第3款“当按室内试验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不能明确判定场地湿陷类型时,应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按实测自重湿陷量判定”。本规范4.3.8条改为“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按自重湿陷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人类的居住空间已从冲洪积平原、低阶地,向黄土塬和高阶地发展,这些区域基本上无建筑经验,而按室内试验结果计算出的自重湿陷量与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的实测值往往不完全一致,有些地区相差较大,故对上述情况,改为“按自重湿陷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
4.2.4~4.2.5
1 原规范第4款,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只考虑了场地的复杂程度,而未与建筑类别挂钩,本规范改为结合建筑类别确定勘探点的间距。
2 原规范第5款,勘探点的深度“除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外,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还应大于基础底面以下5m”。随着多、高层建筑的发展,基础宽度的增大,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也相应增大,为此,本规范将原规定大于5m改为大于1Om。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湿陷起始压力均为黄土场地的主要岩土参数,详勘阶段宜将上述参数绘制在随深度变化的曲线图上,并宜进行相关分析。
4 当挖、填方厚度较大时,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自挖(或填)方整平后的地面(或设计地面)标高算起。勘察时,设计地面标高如不确定,编制勘察方案宜与建设方紧密配合,使其尽量符合实际,以满足黄土湿陷性评价的需要。
5 针对工程建设的现状及今后发展方向,勘察成果增补了深基坑开挖与桩基工程的有关内容。

目录导航